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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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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述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书刊、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淫秽物品。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而是包含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要件本罪的主要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四)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本罪为故意犯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牟利,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以出售、出租、放映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金钱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传播,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也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则为个人使用,携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是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之一。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的罪名,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销售和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1979年和以前的刑法没有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轻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走私淫秽录像带、50盘(张)至100盘(张);(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至200盘(张);(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至200副(册)的;(4)走私淫秽照片、500张以上至1000张照片;(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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