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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的方式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您提的问题属于物权法领域的土地使用权问题.1、首先区分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2、集体土地适用土地承包经营,如果你买的是农民承包的土地,那么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用于非农建设,不超过承包期限,这种买卖关系通过合同约定是有效的。不需要公证。3、如果是国有土地,如果你买前,对方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通过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再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如未办理变更登记,只对合同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综上,你可不可以将地再卖给别人可以。集体土地签合同,国有土地签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卖地的人反悔,能否收回集体土地合同有效,不可以。国有土地,关键是看买卖时是否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无证转让的,效力待定。如向法院起诉,起诉前仍未取得证书的,法院判定转让无效,可以收回。如取得证书,则合同有效,不可以收回。有没有使用权,关键要看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对于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也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单独行为说;二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句话说,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我国学者中也有人提出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司法实践也有采纳契约说的实例。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讲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悬赏广告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关于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完成人的报酬请求权,根据悬赏广告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独为意思表示,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以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为生效条件。因此,指定行为一旦完成,债之关系即行发生,从而完成指定行为之人,即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依其允诺给付报酬的义务。对于完成之行为是否符合广告内容,原则上应由行为人对“完成指定行为”负举证责任。广告人有检验行为人完成的指定行为是否符合广告人要求的权利,并据此给付悬赏广告所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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