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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人实施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行为认定标准包括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人实施了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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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查:1。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如果行为人不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同类业务,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比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利润巨大,但这种行为与其所在职务无关,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是否经营同类业务。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相同的业务,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业务,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得的非法利益是否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经营与其公司和企业相同的业务,但未能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不能以犯罪论处。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产的目的,但本质上两罪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和企业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和企业包括不同类型或性质的公司和企业,这里的公司和企业员工包括所有在公司和企业工作的员工。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和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比前者窄得多。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点,但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手段是不同的:本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公司和企业相似的业务,主要通过竞业经营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得非法利益。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所指非法利益不是经营数额或销售数额。经营数额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已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的价值总和。销售数额是指将产品出售后应得的价款总额,包括成本在内。而非法获利和违法所得,在生产型企业中,是指销售金额扣除成本和已缴税款等必要费用后的纯利润额,在服务型企业中,是所收服务费扣除员工工资等必要成本费用和已缴税款后的纯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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