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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发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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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和其他业务工作;(三)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按照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中按比例自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一到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医疗费用向单位收取,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企业补充、大额救助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建立《职工手册》,按照有关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作为办理退休时凭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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