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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由买受人交纳;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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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不得故意拖延;保修期满后,保修期内报告的维修事项,应当由建设单位完成维修。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存在于其专有空间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并积极配合维修、改造。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四)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六)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九)乱设摊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高空抛物;(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十一)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十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十三)违反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十四)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影响他人;(十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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