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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补贴税税额是什么 反补贴税,就是针对接受出口补贴或是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属于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征收的该税额和该商品接受的补贴额是相等。 二、反补贴税的补贴特征 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 (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反补贴措施主要有: 1、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3、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一、反补贴税是什么 反贴补税又称抵销税或补偿税,是指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贴补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地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贴补而造成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重大损害,就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贴补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销其所享受的贴补数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贴补税是工业发达国家争夺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工具。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补贴以及各成员国运用补贴与反补贴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有效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同时通过规范反补贴程序和标准,来防止成员国滥用反补贴措施,阻碍公平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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