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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
所谓强制性实施,是指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征。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在强制拍卖中,已丧失对其全部财产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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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二、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四、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5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拍卖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是通过颁布成文法的方法规范拍卖行为的。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机构及参与拍卖各方最直接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拍卖法规随着拍卖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拍卖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拍卖法规产生,拍卖就不再仅是一种事实关系,而是经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均可在法律模型体系中找到适当的位置和判断标准,因此,学习掌握和运用拍卖法规,熟悉拍卖的法律关系,成为拍卖从业人员的主要任务。 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拍卖法律关系的概念。拍卖法律关系是指由于法律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例如,某国家机关要将依法罚没的财产委托某拍卖行拍卖,为此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缔结了委托拍卖合同,这样就在国家机关和拍卖行之间,围绕拍卖这一行为,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又如,某拍卖行按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公开拍卖时,某甲根据公告的条件来参与竞买,通过叫价、应价程序,最终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因此在拍卖行和某甲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 1、拍卖法律关系均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本身互为给付,权利均指向对方当事人。当拍卖法律关系出现问题从而引发纠纷时,通常定性为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2、拍卖法律关系是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拍卖法律关系中既有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有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拍卖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买卖方式。在拍卖关系中,委托人是真正卖方,竞买人或买受人是真正买方,但交易并非如一般买卖那样在买卖双方间进行,而是通过拍卖人这一中介来完成。因此,拍卖是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为委托程序和拍卖程序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进行的。 3、拍卖法律关系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拍卖人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地位突出,其权利义务既可对应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也可对应于竞买人或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例如,保留价确定以后,拍卖人必须依照保留价规则出售拍卖标的,其中的权利义务既针对委托人,也针对竞买人或买受人。说拍卖人的权利义务是核心,还表现在拍卖人的相关行为可以不涉及委托人,或者不涉及竞买人或买受人,但必须涉及拍卖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我们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女习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加以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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