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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同一小区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在第一期配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凡未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市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八)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为加强本市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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