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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注意仲裁时效的限制,要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要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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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以下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一,应注意写好申诉书。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务,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诉人应当将自己与被申诉人发生争议的原因、过程、希望如何处理等问题全面、准确、简练地写清; (3)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和证人,务必确实充分; (4)申请日期。 第二,应注意申诉期限。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效期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时效届满后就不再有申请权,仲裁机构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期限而行使申诉权利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 第三,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关于“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是,按规定应当由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除外。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向职工当事人一方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要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现实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许多劳动者常常因为仲裁申诉书内容不当或不全而导致不能及时进入仲裁程序。一般来说,书写仲裁申诉书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者应写明申诉人姓名、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诉人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二,写清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首先应简要地写清楚仲裁请求事项、争议金额、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证明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争议涉及多项内容的,必须一一列出,否则,遗漏部分将不予受理。 第三,列出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同时应说明证人姓名、住址,物证、书证的来源等。 最后,应在申诉书末尾写明提送的仲裁机构名称、申诉人姓名、申请时间(年月日)。同时写明提交的副本份数(按被申诉人人数提交)以及物证和书证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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