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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子女的夫妻收养小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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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及不育的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六、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收养孩子的一般流程: 首先,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健康检查证明。其次,如果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和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比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弃婴儿和儿童报案证明。第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和证明材料,包括送养人的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最后,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度,涉及内地公民和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子女户籍来源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上述程序合法完成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与此同时,还需要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养人一寸大头像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寸全家福照片一张。
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受理民警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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