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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范围扩大,规章授权组织及复议机关均要当被告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
以下是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新规定。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角度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制度设计方面虽有不少创新,但也有不少不接地气或不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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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化与专业化,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享有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也是税务机关内部基于层级关系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其作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实现税务机关的自我监督、减少行政诉讼诉累的重要功能, 相较于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如程序较为简便迅速,便于发挥税务机关的专业优势,可以给税务机关提供纠错机会,可以审查征税行为的合理性,充分保障相对方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复议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优势和功能,究其原因,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如税务复议前置、复议机构不独立、复议与诉讼脱节等,也有制度贯彻执行方面的因素。限于篇幅和精力,本文只探讨在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下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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