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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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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交通事故肇事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或(及)财产损失的,双方达成的私人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有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所谓私人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属于诉讼中的调解,不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反悔或者履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依法受理。但是,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止而消除。没有特殊理由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驳回诉讼请求。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即反悔;第二,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出现新的损失后悔;第三,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如果一方基于种种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的,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 根据《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1、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通常“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一般来说是能够被家属代签的,并且代签行为是有效的。肇事当事人不能以代签为借口,在事后拒绝支付相应的赔偿。如果您还想要了解交通事故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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