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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
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应立案追诉:(1)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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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承兑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支付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应当立案追诉。
对违法票据保证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立案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高于20万元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构成此罪的,一般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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