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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第一,需要提出申请。 第二,要有申请的理由。 第三,需要提供担保。离婚财产保全,是在离婚案件中,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第一、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并且当事人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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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保全,指的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向法院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措施的一种行为。 2、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诉讼保全有:一、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二、证据保全。三、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第一、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并且当事人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第二、保全限于争议财产。人民法院采取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且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第三、申请的。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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