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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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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员工拒绝不可以拿赔偿。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员工拒绝公司合并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公司合并后如果没有与员工解约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公司不需要赔偿员工或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双倍给劳动者作为赔偿金。
1、企业并兼并,那么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没有影响到员工的正常工作,那么是没有赔偿的。只有在单位需要和员工变更劳动合同时,单位和员工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是员工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是才需要。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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