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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无效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无效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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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1]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申请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若不符合形式审查,商标局将向代理人或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基本予受理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补正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2、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即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若未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或要求修正,修正合格后再进入初审公告。 3、商标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进入核准注册公告程序和发证程序;若裁定异议成立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产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未作补正或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产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未作补正或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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