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确法律,主持公道。一、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应坚持原则。人民调...
自治性、大众性、民间性是人民调停的性质和特征,也是《人民调停法》的灵魂。坚持人民调解的性质特点,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反法律法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就应该终止调解。对此,《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诉讼立案流程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如何做好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呢 一、对内深挖潜力,创新机制促调解 在内部建立完善的案件调解激励机制。将案件的调撤率直接纳入法官岗位目标考核,调解能力和调撤率成为衡量法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每月公布考核成绩,每季度进行通报表彰,每年度的绩效成绩成为提拔重用法官的重要选任标准,促使法官资源进行优化整合,选拔精兵强将充实到审判一线。 二、加强队伍建设,多方并举促调解 通过开展法官办案竞赛、书记员技能大比武、法官论坛、春训学习班等形式,加强考核、完善培训、促进办案经验交流。在每一名法官心中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意识,使“要调解、论调解、做调解”成为每位法官的基本审判工作,并有计划、分步骤、成系统的开展调解工作。 三、构建多方联动的大调解机制 由于法院自身司法资源有限,要应对日益频发的民事纠纷,必须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调解的工作中,实现调解工作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合力。如:我院审理的刘元家系列群体性纠纷案件中,该案涉及近百位当事人,涉案标的数百万元。在被告人已经破产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单独调解难度大并且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法院主动和地方政府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经过半年协调,前后数十次调解会,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终于达成调解,彻底化解纠纷。 四、主动出击,巡回法庭调解在基层 为了将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解决在前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南谯区法院能动司法、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做到主动调解、开门调解,定期组织巡回法庭送法下乡,积极化解农村群众的诉讼难问题。如;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为农村残疾女性。巡回法庭法官为了便于原告参与诉讼,在其农家小院开庭,吸引了广大村民前来旁听。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巡回法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主要矛盾是家务纠纷,于是现场调解。在其亲朋好友的帮助劝说下,原、被告放下纠纷,重归于好。本次巡回审判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五、创新调解方式,“巧”调解 只有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多管齐下,才能不断提升调解质效。 对于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调解失败的情形处理措施。一般都是建议直接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以自己申请采取诉讼的方式,对相关事件做出必要的处理。而且在我国法院处理案件时,一般的庭外调解都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事件的扩大化。同时也减小了法庭的案件审理量。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停不收费是人民调停的显着特征,是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人民调停组织、人民调停员和参加调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停组织的设立机构,不得向当事人征收或变相征收任何费用、财产。1989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11条,2002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工作的一些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停的性质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停工作受到众多人民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利益,而是解决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停不收费,可以更接近大众,为大众服务,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积极申请调停,最大限度地发现矛盾纠纷,尽快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停制度的作用,有力地维持社会和谐。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助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2007年,财政部联合司法部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停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员补助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和人民调停人员的机构,必须在各方面继续提供支持的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人民调停委员会和调停人员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度、社会影响的大小和调停程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3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552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