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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哪些范围的呢,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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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没有死亡或死亡后有近亲属的,应由自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但遭受人身损害的自然人死亡后,非自然人也可成为赔偿权利人。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部门抢救受害人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殡葬部门对受害人遗体运输、保管、火化等费用,当受害人死亡后,可向其近亲属或继承人进行追偿。但是,当受害人没有遗产,又无亲属或继承人时,如果不允许这些非自然人做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追偿,则有违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因为,医疗部门在接到“120”求救后,必须对危重受害人予以抢救治疗,不可能先审查受害人有无偿付医疗费的可能,否则有违救死扶伤的天职;殡葬部门处理殡葬事宜,是其法定的职责,总不能将受害人曝尸街头吧。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这些非自然人的经济损失,符合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危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要件。赔偿义务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另外,医疗、殡葬部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侵权行为人一人的过错,不应由全体纳税人“埋单”。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述赔偿项目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人没有依法赔偿的,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人被错误拘留的;(2)错误逮捕无犯罪事实的人;(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4)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追回财产;(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已执行原判罚金、没收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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