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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罪其因果关系应表现为逻辑上的条件关系。这种联系是造成结果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决定与被决定或者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表现为逻辑...
要确定任何刑法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客观性,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从刑法学上讲,只要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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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刑法上存在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结果在客观上是什么性质、在刑法上属于何种类型,这不是因果关系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行为与结果的性质。比如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犯罪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由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最高刑期为七年,追诉时效为十年,满十年不再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的共犯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必须有正犯的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是整个犯罪的中心,只有实行行为才是犯罪论的核心。从犯若没有一定的正犯行为作为依托,那么从犯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从犯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如果没有正犯的行为,则不可能成立。 2.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共犯中的共同犯罪的意思,是指实行帮助行为者即片面共犯有共同犯罪的,这种故意表现在: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对于正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性质、法律后果及责任有基本的认识,而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片面共犯主观上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必须有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必须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直接的影响,帮助行为与正犯的意思必须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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