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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应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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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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