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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或者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地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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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被拆迁房屋领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领取产权证书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确定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租赁合同仅记录使用面积的,可实地测量,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该房屋内各户的建筑面积=每个家庭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其中:建筑面积系数= 该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总使用面积。3、在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中,如大厅、厨房、厕所、楼梯间等共用部分。,租赁合同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租赁管理数据有记载的,按记载面积计算;没有记载的,按照共同使用户数均分计算。4、如果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公房租赁)记录在阁楼上,净空高度为1、4米以上(含),不超过2米.2米的部分,根据实际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净空高度为2、2米(含)以上的部分,根据实使用面积的70%计算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由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或者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经过测算后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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