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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送回去,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刑事案件,迅速开展调查:(1)接受绑架女性、儿童通报、控告、通报的;(2)接受儿童失踪或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妇女失踪通报的;(3)接受未满18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绑架的通报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被绑架的;(5)发现绑架妇女、儿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绑架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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