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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
土地纠纷访问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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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调解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调解时必须遵循四条原则是:(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以法律、法令、政策为准绳,争议双方都要遵守。(3)调解过程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解决土地纠纷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申请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在当事人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资源调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构包括村委会、乡镇司法所、乡镇农经站以及乡镇信访办。 在现实中,大的土地纠纷一般找乡镇解决,农户求助最多的部门就是信访办。在性质上,信访办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它直接对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负责,并代表后者处理问题、接待群众。在农户看来,信访(上访)更快速、更有效。对于一些简单的诸如咨询、答疑的信访案件,信访办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当场处理,但对于类似于土地承包纠纷之类较为专业性的案件,他们就无能力也无权做出裁判,只能协调乡镇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在体制上,乡镇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与之类似,农经站在体制上也是接受来自县农经局的直接领导。如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土地流转等等事务成为了农经站的主要工作。涉及到土地承包纠纷,需要进行承包权变动的,或者要对土地权属重新确认,就必然要通过农经站的工作。 在信访部门的牵头下,司法所、农经站共同介入,共同接受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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