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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财政补贴执行下列标准:(1)补贴期限:每年4个月。补贴标准:地市级享受热补面积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县级享受热补面积12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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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经测算执行以下标准:(一)补贴期限:每年4个月。(二)补贴标准:地市级享受热补面积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县处级享受热补面积120平方米,人均1200元;科级以下(含公勤人员)享受热补面积100平方米,人均1000元。(三)四大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取暖按原办法执行。补贴发放办法供热补贴“暗补”改为“明补”后,供热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向用户逐户收取。市级机关单位供热方式除四大院供热按原办法执行外,其余单位不享受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经测算执行以下标准:(一)补贴期限:每年4个月。(二)补贴标准:地市级享受热补面积140平方米,人均1400元;县处级享受热补面积120平方米,人均1200元;科级以下(含公勤人员)享受热补面积100平方米,人均1000元。(三)四大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取暖按原办法执行。补贴发放办法供热补贴“暗补”改为“明补”后,供热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向用户逐户收取。市级机关单位供热方式除四大院供热按原办法执行外,其余单位不享受财政补贴。
实行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供热单位在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市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具体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辖区内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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