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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计算方式和法律规定

2024-12-01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刑事拘留开始计算的。如果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则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然而,不同地区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一些地区从刑事拘留开始计算,而另一些地区则从宣布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羁押期限为14天。对被拘留的人,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则应在14天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第160条,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则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则应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应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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