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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
一般来说,离婚后不和孩子生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权,这是法定的权利,没有特殊原因是不能中止或终止的,终止探视权,你需要有探视者探视孩子对孩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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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直接抚养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就可以中止对方探视权力。 比如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不可以终止的。 但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只要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就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存在父母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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