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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陈述,包括其主张、事实和证据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物品作为物证。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影胶片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资料作为证据。 4.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方式产生的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数据作为证据。 5.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证人资格的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证言作为证据。 6. 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鉴定资格的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意见作为证据。 7. 勘验笔录:勘验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的检查和勘查。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记录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书证; 3. 物证; 4. 视听资料; 5. 电子数据; 6. 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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