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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交给法院。 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尚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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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指出罚款由原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表明,罚款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追回未缴纳罚款的罪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罚款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在具体执行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应当由法院执行。现在法院的做法不同了,有些由刑事法院执行,有些由执行法院执行,有些由司法警察执行。
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代为完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部门,尤其是对随时追缴、异地执行的罚金由谁负责执行、执行经费如何解决、移交执行机构执行的有关程序等均无明文规定。
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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