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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或者变相责令学生转学、停学、留级、退学、提前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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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附加,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低于5%的比例和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重点用于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且不包含。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负债建设。
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加强消防、防洪、地震等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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