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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自己的沥青拌合站不对外销售自己用征不征增值税

2022-0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限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事项,应视为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动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3号)限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限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动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量交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动的营业额计量交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动的营业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限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公司附设的厂子、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手续,用于本单位或本公司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公司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以上限定,建安公司生产沥青拌合料用于本公司建筑工程的,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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