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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让土地纠纷来说,双方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1、土地出让金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2、在调解书签收后一周内,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县政府和国土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该地块上建筑物拆除完毕将净地交付××公司 4、××公司在开工后8个月支付土地出让金余款,并缴纳土地契税、人防费,同时××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补偿××公司258万元 5、出让地块东侧港防绿化带,由××县政府和国土局2008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程序是: 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坚持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是指在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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