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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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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司法鉴定的理论依据:第一,痕迹学。在本世纪初,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文物涉案过程中,为了解决文物的“真”“伪”问题,就开始了文物自然老化痕迹的研究与探索。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以陶瓷为例,古陶瓷无论处在什么环境下,其组成陶瓷的硅酸盐物质在时间梯度、空间梯度和自然环境等因素作用下,会出现老化痕迹。这些老化痕迹特征是有规律的。古陶瓷器釉面上的自然老化痕迹特征与陶瓷新品、仿品、各种做旧的瓷器有着明显的本质上的区别。最大特点是这种自然老化痕迹形态特征是人为无法仿制的。经过数十年的艰苦探索、调研、采集、实验和论证,以痕迹学检验的基础理论为指导,对自然老化痕迹的形态特征和规律进行了科学的统计、分析、研究、实验、归纳和总结,提出了“自然老化显微痕迹”的概念,即物品在时间梯度、空间位置及自然环境等各种因素作用下形成的、需借助显微仪器观察到的、具有自身形态特征和一定规律的稳定的特殊痕迹。因为古旧陶瓷釉面上的自然老化痕迹都是微观的,就需要先解决一个体视学问题,即必须借助显微仪器和高倍数码照相技术,寻找、发现、采集古陶瓷釉面自然老化痕迹。为此,我国相关科研单位自主研制出了DM数码显微多功能取证检测仪。该系统与扫描电镜能谱仪和质谱仪配合使用(国家公安部取证使用仪器),使我们掌握了古旧陶瓷元素组成及釉面自然老化痕迹结构特点、特征和规律,为文物司法物证鉴定提供了技术支撑。第二,化学检验。常规意义上的化学检验是指为了确定事件中有物证意义的某些物质的成分,性质,含量和种类或显现肉眼所不能见的组份,运用化学分析的原理和分析的一种检验方式。根据不同的研究对象,在人们的努力下,还会分别形成各自具有针对性的技术方法,如痕迹类的指纹学,足迹学,化学检验类的毒物化学等,无论是痕迹学还是化学检验,这些技术在很大程度上相互独立或者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检验鉴定技术方法体系。
一、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工伤待遇的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方法在工伤保险条件中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国家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职后都必须要购买相关的保险,所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由保险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合法的赔偿,但如果劳动者因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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