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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内房东卖房,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房东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租客不予购房的可以继续履行该租房合同至租期届满,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公房承租人去世的,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顺序如下: 1、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子女都可以直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
分两种情况。1、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的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去世。那么在北京有常住户口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利继续承租该房,如果有几个共同居住人,需要协商确定一人。如果争执不下,可要求产权人确定一人或者申请法院确定承租权。确定承租人后,即可到产权所有人处变更承租人姓名。如果你哥哥是仅有的共同居住人,则无需其他人同意即可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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