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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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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是: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相关证件; 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4.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5.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因收养关系是经登记成立的,故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由收养人住所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管辖。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申请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收养证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的,准予解除,收回收养证书,发给解除收养证书。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
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和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三)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四)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代理。(五)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六)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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