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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请求给予强...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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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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