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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不影响公司设立子公司,公司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公司的条件是一样的,需要有相应人数的股东,股东要履行出资的责任等。同时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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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股份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无效,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由于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其股权自然由总公司分配,不能自行分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会不是必须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不设股东会。 2、《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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