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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民法典里就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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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婚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的婚前债务,婚后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或双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的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起诉要求偿还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分担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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