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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
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后,村民之间为便于耕种等原因,相互调换承包地的事经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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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业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通知指出,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的新形势下,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发展至关重要,迫切需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乱象进行规范,设计顶层红线,定调“三个不能搞”,划出三条红线,以引导农村土地健康流转。这三条底线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流转这个问题。有如下解答。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权流转是否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问题进行了区别规定。其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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