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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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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也就是说,当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是与其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财产时,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应属于其个人所有,因此不能查询也不能被强制执行
执业近十年来,形成擅长处理以个体户和民营私企法律顾问为主而涵盖涉及的债权催收、民商合同、不正当竞争、劳动工伤、保险理赔、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海事海商、地房物权、婚姻继承等法律事务的服务领域!对该类法律问题有独到见解和多年实战经验!其操作策略与处理技巧颇具特色!经常能够从疑难复杂和看似无望的案情中替当事人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的胜诉引航!奇谋妙策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 执业专长:私企法顾、民商合同、婚姻继承、地房物权、交通事故、劳动工伤
关于你提出的农村占地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问题是这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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