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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监护人是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孩子的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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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成年的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2、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当下,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制度可以说完全就是空白的,留守儿童的监护都是迫于无奈和现实,只能有家里面的老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勉强对当事人进行照顾和抚养。有很多贫困山区的童工都基于当事人是属于山区留守儿童,法律上的规定和现实状况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的。
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父母。若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若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监护人为兄、姐。若其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监护人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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