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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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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检察、审判、监察和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有权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同时告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或者审计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未采纳相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依法开展案件预防、提出检察建议;(二)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重点预防;(三)建立犯罪档案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四)应有关单位要求,指导、协助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预防咨询和预防指引;(五)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活动;(六)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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