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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
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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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二、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是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法律即规定了四个条件,又规定了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规定条件的同时,规定了程序。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经过经济性裁员,经营状况改善,就会扩大生产经营,重新招收劳动者,法律同时对其作出了限制,“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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