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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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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容忍、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诱惑、容忍、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2)诱惑、容忍、介绍未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3)诱惑、容忍、介绍卖淫的人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数额只是认定因素的一部分,例如上海的地方性规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特征是选择性的罪名,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介绍并容留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容留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阅读全文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认定问题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无论是否有固定的卖淫场所,自治卖淫罪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是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多种,如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为多次组织其卖淫而容留等。其次,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特别是在一些色情行业泛滥的地区,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再进一步发展成地下妓院。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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