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是指知道是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客体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这里的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因此,军事设施、武器装备不合格,提供给武装部队,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