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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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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的病情,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发放一次赔偿金所需的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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