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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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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其次,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不等同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销售价格受开采方法、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而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则是指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矿产品单位成本,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结论。况且,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计算出来的评估价值实际上是小于矿产资源实际被破坏价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九条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其次,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不等同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销售价格受开采方法、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而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则是指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矿产品单位成本,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结论。况且,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计算出来的评估价值实际上是小于矿产资源实际被破坏价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九条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其次,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不等同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销售价格受开采方法、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而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则是指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矿产品单位成本,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结论。况且,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计算出来的评估价值实际上是小于矿产资源实际被破坏价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第九条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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