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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破坏的矿产资源的价值如何确定

2021-10-29
根据有关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价值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其次,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不等于非法采矿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的销售价格受开采方法、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影响。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是指合理开发的矿产单位价格降低矿产单位成本,乘以破坏资源储量的结论。此外,由于部分地区无法测量,计算出的评估价值实际上小于矿产资源的实际破坏价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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