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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甲方收回房屋,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如果承租方没有正当理由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承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付款,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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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甲方因自身原因收回房屋,应当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或者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无故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如果甲方没有任何理由收回房屋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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