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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的规定

2024-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人。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事实,包括违法行为的行为种类、违法性质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要素。 2. 行政处罚的依据:这里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指的是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即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法规以及哪个条款。 3. 处罚内容、时间、地点:这里的“处罚内容”指的是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包括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具体数额等。这里的“时间、地点”指的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对于当场处罚决定书,其制作时间应当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一致。 4. 处罚机关名称:这里的“处罚机关名称”指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名称。 5.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里的“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由本人签写姓名或者加盖本人姓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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