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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因此,只有...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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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毒品的程序,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以上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要办案人员索要,对不属于案件物品拒不退还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勘验检查的程序是: 1.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4.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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