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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法官业绩到底需要设定哪些指标

2022-02-28
评价法官业绩到底需要设定哪些指标毫无疑问,客观审视近10年来各级法院运用案件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利弊是必要的。一、指标设计理念上重部门评价轻个人评价、重客观评价轻主观评价、重定量评价轻定性评价。对此,应当坚持“院评价部门部门评价个人”二级评价相结合方式,对部门与个人的评价指标设计应有所差异、各有侧重。对部门的评价指标可以覆盖面广一点,以总体性的客观评价指标为主,可以侧重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内容;对个人的评价指标可以少一点、简约一点,以个体性的主观评价指标为主,可以侧重职业道德、司法技能等方面内容。二、指标整体内容上繁杂琐碎,重点不突出,关联性不强。我们建议,指标设计上应具有可比性与关联性,即同一层级的指标之间没有交叉重迭、相对独立;不同层级的指标之间也要有一定关联性,如对部门层级可设置人均结案数增长率指标,对法官层级可设置基本工作量指标,前者反映整个部门人员对完成办案任务的贡献程度,后者则反映了法官个人对其基本办案任务的完成情况。三、指标具体筛选上分类不够清晰,部分指标不能科学反映审判的规律与特征,因此要谨慎设置量化指标,既要注意涵盖法官所在不同部门、办理不同案件或审判级别的差异性,又要注意突出对能够带来价值增长和可能阻碍价值增长的重点内容进行考评,弱化对低价值、一般事务性工作考评。四、指标计算方法上权重确定、量化计算不够科学,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在指标的实际计算中,一是坚持底数标准、警示标准与优秀标准相结合。二是建议采用将目标值和无量纲法有效结合,对各项指标设定数值上、下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出现单个指标值畸高畸低导致整个评价结果出现偏差的情形。三是对主客观指标适当区分评价方式。对于主观指标,尽量采取“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定性描述方式,并且分档次赋予分值,实现同客观指标相衔接。五、指标采集管理上数据来源单一,开放性不强,且重结果轻过程。我们建议:一是法官业绩评价工作最为注重的是提高工作的质量,强调的是对日常审判工作每个环节的管理。二是让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当事人、律师等人填写回访表、调查问卷、设置意见箱,或者在审判流程环节中增设评价节点、设立网上评价系统。三是加强与被评价法官的互动,让法官参与指标设置,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评价法官,形成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四是指标采集尽可能实现信息化,以减少人工计算误差。六、指标结果应用上不全面,难兑现,难以体现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建议一是坚持评价结果兑现与强化激励机制相结合。二是对于某些指标,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三是要在实践中对评价指标进行不断的调研、论证和改革,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四是要结合审判资源配置、案件分配、审判管理等配套机制运作情况分析评价指标数据,并反过来不断优化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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